来源;辽宁税务网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查询账户、冻结存款、扣缴税款的权力,但这些权力的实施需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协助与配合,如税收保全中需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强制执行中需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配合,甚至为有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方便,往往会给税务机关执行职责带来困难或被动,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对此,本条规定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法定协助义务的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本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一是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这种拒绝包括银行和金融机构隐瞒、掩饰明知是纳税人的账户或者收入来源,而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或者故意躲避税务机关的检查,或者不批准税务机关依法而又按合法程序进行的检查。二是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三是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即通过转账、承兑等结算方式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资金转移,以掩盖其资金的来龙去脉,隐藏其应税收入或纳税能力,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
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O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本条行政处罚规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