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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处理


  来源;税务出版网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件,归纳起来主要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少扣少缴、已扣未缴税款三种类型的税收违法行为。案例一:F公司2004年由于应扣未扣该公司应税职工的工薪个人所得税,某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成F公司补缴应扣未扣的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案例二:S职业学院2004年由于少扣少缴该学院职工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某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成S职业学院补缴少扣少缴的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案例三:J设计院2004年已扣未缴该设计院代扣职工的工薪个人所得税,某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责成J设计院补缴已扣未缴的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处已扣未缴税款0.5倍的罚款。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错误,税务机关在征管环节均未向扣缴义务人发出责令限期申报和限期缴纳代扣税款的通知。首先,从税收违法行为人而言,税务机关检查以及处理、处罚的对象是扣缴义务人,而不是纳税人,这是税务机关作出正确税务处理决定的前提。因此,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依据只能引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处理、处罚。其次,从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上看,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也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进行税务处理、处罚时,要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区分开来,不能把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和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混为一谈,这是税务机关作出正确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根本。
  一、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少扣少缴代扣税款违法行为的税收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少扣少缴代扣税款违法行为是指扣缴义务人未按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应扣的税款不扣或者少扣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这一规定说明,扣缴义务人对应扣未扣的税款,应继续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将应扣未扣的税款向纳税人进行补扣,再由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补扣的应扣未扣税款。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少扣少缴的税款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因此,总局在《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将应扣未扣的税款向纳税人补扣的规定。
  综上所述,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少扣少缴代扣税款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将应扣未扣、少扣少缴的税款向纳税人补扣,并补缴向纳税人补扣的应扣未扣、少扣少缴的税款,同时承担应扣未扣、少扣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扣未缴税款的税收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税务机关是在稽查环节才发现扣缴义务人的已扣未缴税款行为,说明税务机关在征收环节对其已扣未缴税款的行为未作任何处理,既未对其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责令限期申报,又未对其已扣未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因此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在税务机关责令的限期内缴纳已扣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综上所述,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少扣少缴税款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应为:税务机关应责令扣缴义务人将应扣未扣、少扣少缴的税款补扣解缴入库,同时处以应扣未扣、少扣少缴应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已扣未缴税款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应为:税务机关应向扣缴义务人追缴已扣未缴的税款,并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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