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维权

纳税义务约定之争

来源;纳税网

     一般单位或个人,由于对税法缺乏了解,或惧其烦琐,而习惯于采取简单直接的办法进行处理,如在合同中约定“一切税费均由对方承担”等等,这一约定看似明确,但很可能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最终仍不可避免地承担相应的税费,而达不到合同预期的目的。

     例如,在房产买卖中,买房人最关心的是自己究竟要付出多少钱才能拿到房产,总希望以一个明确的“一口价”锁定合同,故在合同中倾向于将一些难以明确的支出风险转嫁于另一方,于是出现了“一切税费均由对方承担”、“房款以外的支出与己方无关”、“因购房产生的税费均由对方办理”等类似的条款,但这些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因与法律存在冲突而难以产生效力,如因房屋买卖所产生的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即买房人是缴纳契税的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的履行不因民事约定而改变。

     故,在合同中涉及涉税事项时,不宜采取简单的办法,而应该全面清晰地掌握交易环节中可能发生的税负及纳税义务主体,惟有如此,才能准确地确定交易成本。


阅读次数:3921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