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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个人所得税引出劳动纠纷 (一)

来源;纳税人网

     据一项对北京等城市居民进行的调查显示,有24.7%的受访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分别有33.4%、18.2%的受访者承认只缴纳了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51.6%,是完全缴税者的两倍。因此围绕着这部分劳动所得的完税问题引发的纠纷和案件越来越多。



  ■典型问题:“税后工资”引发争议

  现在,很多人在签订工作合同中都愿意得到税后工资,然而这个其实很“含糊”的概念容易造成纠纷和争议。

  例如,某公司与申诉人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税后工资,即应由周负担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改由公司负担。从2002年6月开始,周的月工资标准为税后人民币22000元。但公司为了降低税基、减轻税负,将其工资户头分为两份,一份以周的名义开户,每月拨入工资12000元;另一份以其并未在公司工作的女友的名义开户,每月拨入工资10000元。但是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周某和单位产生了分歧。周某认为既然和公司签订了税后工资22000元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该按照这个工资标准为他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而公司只按照“明”发给他的12000元缴纳,另外的10000元实际上公司是以现金奖金的形式发放的,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所以侵犯了他的劳动权益。

  针对这个案例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律师指出,这类由个人所得税引发的劳动纠纷往往会非常的复杂,但造成问题的关键就是税后工资。因为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税后工资导致劳动纠纷有三个原因:第一,国家制定的无论是劳动法规还是税务法规,都是针对劳动

  者的工资所得等来规定的,并没有所谓税后工资这个概念,因此“查无此据”的概念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劳动者图方便省事不愿亲自缴纳个人所得税,才会产生税后工资,实际上表面的方便却造成了更大的不方便;第三,缴纳所得税和保险基金等都是个人的权益和义务,因此应该提倡由个人亲自处理,就不会或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左律师提醒劳动者,应主动履行纳税的义务,因为纳税是个人的应尽义务和直接关系自身利益的个人行为,所以个人要认真谨慎的对待。通过实践证明,税后工资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还容易被人利用钻空子。因此为避免产生这类纠纷,不提倡税后工资。

  ■普遍问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缴税引起争议

  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什么有的企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有的企业却不用缴?为什么同在一个企业,有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有的职工却没有缴?例如,同在某厂的职工王某和张某,两人都因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了一次性补偿金3万和4万元,但是张某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王某却没有缴纳,为此张某提出了质疑单位扣除他的个人所得税原因的合理性的申诉。

  齐致律师事务所的张骋律师介绍,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得到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国家明确规定主要是依据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对其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分别给予了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差额计征的不同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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