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报网
本文通过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定性与定位,论述了两者的关系,阐述了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分析了其中的共同与不同点。并根据当前税收工作中处理执法与服务关系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关系的思路。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肩负的神圣使命和应尽职责。
作为承担税收执法和组织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适应市政府提出的优化北京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打造服务型地税,就必须正确理解和认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正确理解和认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首先要明确二者的概念、主要特征及其表现形式。
1、税收执法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它是税务机关针对特定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或事采取的专门行为。
(2)它以国家名义实施,体现着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适用。
(3)它是税务机关依法单方面实施的行为。
(4)它是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
税收执法是通过税务机关行使不同的管理职权来实现的。国家通过制定、颁布一系列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众多的、有机联系的税收法律规范。税务登记、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虽然种类不同,方式各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一种执法行为,是在行使着税收执法权。因此,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税收执法的过程。
2、纳税服务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它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是贯穿整个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
纳税服务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纳税服务的提供者即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纳税人。
(2)纳税服务是基于法律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要求而产生的,体现了征纳双方的地位平等性。
(3)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税收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4)纳税服务的目的是通过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有效降低全社会的税收成本,促进税收环境的优化。
(5)纳税服务的内容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
纳税服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各个工作环节,分布在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中: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公告咨询、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税中——为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依法纳税创造条件;税后——为纳税人监督投诉,行政复议,损害赔偿提供渠道。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共同之处
1、二者有共同的目标税收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税务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税收执法的目标就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完成税收职能,打击涉税犯罪,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促使管理相对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创造法制、公平的税收环境。而纳税服务的目的同样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由此可见,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目标是一致的。
2、二者相互渗透、缺一不可税收工作是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载体,离开了税收工作就谈不上执法,也谈不上服务。从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含义和内容可知,二者同样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代会都明确提出政府职能应当包含“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这几项职能均直接或间接地融入了服务的理念。税务机关作为税收行政执法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主体都是税务机关,客体都是纳税人,服务行为必然寓于执法过程当中,因此,二者显然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3、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税收工作的过程,既是执法的过程,又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和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心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因此,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两种行为之间的相关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不同之处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一项工作的两个外在表现形式,二者在基本内涵、基本内容,基本原则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之处。
1、基本内涵不同
(1)执法就是执行法律。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载入我国的宪法。宪法规定: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具体贯彻执行。这种执法行为能够直接产生特定的行政法律效力和后果。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依法治国的思想和理念已经深入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和条件,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结果之一。而严格税收执法则是实现依法治税的手段。
(2)服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为他人做事,为国家、为集体或为别人工作。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宗旨。党和政府中的一切工作人员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公仆。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服务是“三个代表”的本质体现,服务是对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服务是对管理相对人的人权和利益的尊重和保护。税收工作的性质就是为人民服务。从税收工作的实践看,服务工作贯穿于税务工作的全过程。纳税服务的内涵是要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通过行政方式改革和机构改革,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纳税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税方便,包括税收宣传、税法公告、意见反馈和举报投诉、纳税救济等公共服务,使纳税人在和谐的氛围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行使税收权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纳税服务不同于其他市场化服务,纳税服务是无偿的公共产品,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服务的本质是护法维权,通过推动税收的公正、公平,进而维护征纳双方的社会公信。广义的纳税服务则包括优化税制、完善税政,改进体制、健全征管,降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乃至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内容,具有更高的要求。
2、基本内容不同
(1)税收执法的内容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所实施的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行为。税收执法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和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以及税收对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实现。从征管法的规定内容上看,税收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五大方面。
(2)从纳税服务的概念可知,纳税服务的内容极其丰实。从征管法的内容上看,已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就有近30个,还有多条通过规范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服务的理念在税收工作中,主要体现在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从税收工作实践上看,纳税服务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环境服务、援助服务五大方面。服务无止境。从发展的角度看,服务的内容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服务立法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服务内容将不断丰富充实,服务体系将不断完善规范。
3、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
(1)税收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贯穿于税收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对税收执法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根据税收执法的理论和实践,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权限、内容、手段法定;执法程序法定),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
(2)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理念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税收工作实践来看纳税服务也有其遵守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普遍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无偿性原则。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通过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和异同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纳税服务已和行政执法一样成为整个税务行政的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这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良好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深层次服务。
因此,应树立税收执法也是纳税服务,从严执法和热情服务是相辅相成关系的观念,既要把纳税人当作管理对象,更要把纳税人当作服务对象。优化纳税服务,要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执法。
三、当前税收工作中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存在的几种模糊认识和行为表现征管法的修订和税收“四观”的教育,有效地提高了我局税务人员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重要性的认识。但仍有少数税务人员对其认识不清,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关系。主要表现在:
(一)重执法、轻服务的单纯权力观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影响,在诸多法律规定中,强调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权力多、义务少,而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权利少,甚至没有在法律上对相对人的权利予以明确,导致一些税务干部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衙门作风严重,认为“我是执法的,高人一等”,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权力,不讲义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甚至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逆反心理,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执法力度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比如: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形成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基层单位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出相当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认识上的误区,经常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
(三)职责与职权的缺位或越位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的履行过程中的缺位或越位。
四、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鉴于部分税务人员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模糊认识,在税收工作中坚持执法与服务的“相辅相成,二者并重”的原则就显得更为重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手抓税收执法,一手抓纳税服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转变陈旧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从经济环境来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完善北京的软硬件环境,吸纳国际、国内投资,关键是政府部门要为企业提供一系列优质、高效、公开、透明和便捷的服务。因此税务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与时俱进,转变陈旧的管理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热情服务,树立税收“四观”,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
(二)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执行税法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严格执行税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不仅是“治外”更重要的是“治内”。对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实际上是一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自我革命”。“治内”的重要内容就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因为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过大等问题有相当部分都是滥用、错用执法权引起的。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
严格税收执法,还必须正确认识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但是组织收入必须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依法行政是对税收执法的根本要求;大力组织收入,履行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在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问题上,即不能把两者简单对立,也不能简单等同,两者的共同要求就是应收尽收。
(三)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实践探索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必须坚持。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资讯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大力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施,还必须从根本上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甚至重新架构税收法律法规。所有这些在纳税服务上的进步,不能指望上级税务机关立刻拿出配套的全景解决方案,它只能来源于基层税务机关的探索和实践,来源于自下而上的改革创新和自上而下的评估总结。比如为优化北京的投资环境,要想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是短期能实现的,而我们地税部门可以联合工商、统计、银行等部门,部分公开经济统计数据,为纳税人提供经济信息,便于纳税人进行经济预测和决策,这就是符合纳税人需求的较高层次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两大体系的有效运行及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二者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必须建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一要公开办税制度。完善税收法规信息库,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二要健全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责明确的原则,将执法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岗位的整体合力。三要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和量化对执法和服务的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法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无论是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执法者的素质。因此,税务机关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将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
综上所述,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不是两个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整体。执法中体现出服务,服务中蕴含着执法。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两种行为是寓于税收工作当中,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又存在着不同之处,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辨证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