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税网
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 依照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2)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3) 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或者因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而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5)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