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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被吊销向谁提复议

  来源;江苏税网

  执照被吊销向谁提复议
  个体户刘某开办一体育器材专卖店,在2004年8月3日到某市A区工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8月28日开始正式营业。
  9月5日,A区国税局在检查时发现该专卖店未按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于是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刘某在3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至9月10日,刘某依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A区国税局决定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提请A区工商局吊销刘某的营业执照。A区工商局按照国税局的提请,依法吊销了刘某的营业执照。刘某认为处罚过于严厉,遂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
  对于是否应该受理刘某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市国税局受理,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告知刘某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之所以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因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规定,即“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理应由税务机关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无权受理刘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营业执照的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因此只有工商局才是作出吊销营业执 
照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行政主体。在本案中,作出吊销刘某营业执照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A区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主体,因此刘某应该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
  既然税务机关不能作为本案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否税务机关就可以置身本案之外呢?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该以行政复议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所谓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践中,行政复议的第三人通常有以下情况:1、治安行政处罚中的被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2、确认权利行政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4、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行政主体。本案中的税务机关作为吊销营业执照的提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符合行政复议第三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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