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海国税网
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效规范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法律规定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定的告知义务,即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税务执法活动中,应将应该让纳税人知道的相关事项及权利等,通过适当的途径告知纳税人。根据现行法律,征税主体在税务执法时主要有以下几项义务:
1.告知执法身份。征税主体在进行税务行政执法时,应当首先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如出示证件,按规定穿制服等。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方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救济方法,是税务执法者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相对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起诉权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告知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容。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某项行政行为,必须告知其该项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让相对人充分了解有关事项。这样便于当事人及时履行其设定的相关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数额、时间、地点等,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执法人员决定罚款,就必须告知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
4.告知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行政主体在告知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的同时,还要向其说明做出该种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四十一条还规定,行政执法者未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上理由及法律根据的,该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5.告知纳税人违反法律的后果。作为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采取诸如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如将会受到更重的处罚、罚款、强制执行等,以促进其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