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会计网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国家必须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税务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行为造成的。或者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与职权无关的民事活动因而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3)赔偿是法定的。受害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赔偿请求;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赔偿范围的赔偿请求,国家不负责赔偿。
(一)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
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是指税务行政侵权的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途径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由此可见,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可有以下两条途径:
(1)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税务行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提出一项赔偿要求或者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2)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提出救济,又对税务行政赔偿提出请求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种方式适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须以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二是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先依行政复议程序,针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附带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行政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受理与处理
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税务行政赔偿诉讼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在起诉条件、审查形式、证据规则,及适用程序诸方面都有其自身特点。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而其他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五)税务行政追偿
税务行政追偿,亦称税务行政求偿,指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者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六)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1)金钱赔偿,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税务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2)返还财产,是税务机关将违法占有或者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缴税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返还财产。财物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3)恢复原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财产,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者毁损而遭到破坏后,如有可能恢复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以“能够”为前提。即能够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否则适用金钱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赔偿原则,是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