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之窗

海南:椰岛出售小非缴税存争议拟申请复议

 来源:转自互联网
内容摘要: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上曾发布对大小非解禁出售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海南椰岛11月21日晚间公告,19日公司收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1年至2012年的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营业税追溯检查至2009年度),检查组认为,海南椰岛2009至2011年期间出售三安光电小非按原始成本计算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941.21万元,附加税费198.33万元,合计约2139.55万元。 

决定书同时要求公司补交2010年、2011年、2012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合计80.3万元。 

以上累计补交各项各项税费2219.85万元。另外,稽查局要求对上述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1153.06万元,其中出售小非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1115.75万元。同时,对上述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40.66万元。 

据悉,“三安光电”股票是公司2007年与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重组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的非流通股,于2009年9月7日后逐步解禁上市流通。 

海南椰岛认为,由于大小非在解禁前不能流通的特殊性,解禁后出售与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不同,不完全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海南省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上曾发布对大小非解禁出售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公司多次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及稽查局主张该事项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暂不征收营业税,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未采纳公司意见。公司拟按规定程序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要求,若公司与其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该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据此,海南椰岛拟对上述事项追溯调整,预计影响2013年当期利润减少1193.72万元,影响期初留存收益减少2219.85万元,该事项的追溯调整尚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阅读次数:394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