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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来源:河北经济网
  本报讯(记者烟成群)日前,省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设区的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新《办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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