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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个人出租房产起征点以下免缴营业税

来源: 浙江在线
  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我市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出租额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其中“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照4%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比照上述规定;个人非住房用于生产经营的,计征12%房产税,并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市区和乡镇房屋租赁附加税税率按当地实际应用税率操作执行。
  根据《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市地税局将针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类型和用途,进行分片、分类,视情况分别征收。为提高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市地税局将开展对我市房屋租赁情况的摸底比对调查,清理和登记真实土地面积和房产情况,并对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促进房产租赁纳税人相互监督,公平竞争,自觉纳税。
  “这个政策就两个字,实在!”在官河路上开餐厅的小李看着公告栏上的优惠文件,笑着说,“像我们这样刚出来创业的,光是房租就要交20万一年,租房的税费房东是不肯出的,还得转嫁到我们头上,资金特别紧张,现在好了,营业税一免,省下了4万块钱,都赶上发一年工资的福利啦!”
  据悉,此次个人出租房产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是2011年11月浙江营业税起征点上调政策的一个重要补充和发展,对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优化地方税费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推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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